棋牌平台-棋牌平台大全-棋牌app-棋牌游戏-开元棋牌-棋牌游戏app-棋牌游戏赌博-棋牌游戏赌博-棋牌游戏下载-在线棋牌游戏-开元棋牌官网

新闻动态

企业新闻 行业动态 最新政策

天枢观察:新时代中央文件中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和国企混改的表述与混改指导文件汇编

来源:云南棋牌平台

发布时间:2021-02-19

浏览次数:2470

虽然早在1992年十四大政治报告中就提出了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随后在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国有股权在公司中占有多少份额比较合适,可按不同产业和股权分散程度区别处理,但是直到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才有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表述。

到了十八大以后,中国进入了新时代。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才系统论述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地位和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意义、目的和方式

20158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中专门论述了国企实施混改原则、混改范围和国企分类实施混改的产权界限和方式次月,国务院正式出台了《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并就国企混改的总体要求、分类推进、分层推进、混改后的治理机制、混改操作规则给出了明确要求。

随后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和国企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指导文件才陆续出台。

棋牌平台 整理了十八大以来中央文件中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和国企混改的表述,并汇编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国企实施混改的指导文件,作为研究工作笔记。


一、18大以来中央文件中关于混改的表述

(一201418届三中全会中决议中关于混改的表述

2013年11月18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第二部分即“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中第六条专门论述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定位、混改意义和目的、方式。

其中:

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定位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关于混改的意义和目的:“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关于混改的方式:“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显然,混改决不仅仅是很多人理解的国企向民营资本出售股权或转让控制权 ,而是“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和“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

第二部分第八条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第二款,有如下表述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这说明非公有制资本控股混改后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是被鼓励发展的。

(二201518届五中全会决议中关于混改的表述

这次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其中提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健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机制,推进国有资本布局战略性调整,引导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坚定不移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更好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

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更好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三201719大报告中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表述

19大报告在经济改革部分提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四2014-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有关混改的表述

2014-2020年连续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均提到了混改,但表述不尽相同:

2014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2015年:有序实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和规范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参股。

2016年:推进股权多元化改革,开展落实企业董事会职权、市场化选聘经营者、职业经理人制度、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等试点......鼓励民营企业扩大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2017年: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在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领域迈出实质性步伐......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2018年:积极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2019年:积极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2020年: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



二、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国企改革指导意见》中关于混改的表述


2013年三中全会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后,2015824日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国企改革指导意见》中第一个部分论述国企改革基本原则是提到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积极促进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互相融合,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到2020年......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取得积极进展

第二个部分关于分类推进国企改革中,明确提出了混改的国有企业范围与方式:

混改的范围:

商业I类国企都要混改且不设是否控股限制: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

商业II类国企支持混改但要保持国有控股“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

非混改企业实行股权多元化:对需要实行国有全资的企业,也要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实行股权多元化

公益类国企具备条件才能投资主体多元化而非混改“对于公益类国有企业...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

混改的方式: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并着力推进整体上市”,这显然说的是商业I类国企的混改。

《指导意见》第五个部分即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第一条(全文的第十六条),明确提出了如下内容:

混改目标和总体要求:以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目标稳妥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对已混改企业而言:对通过实行股份制、上市等途径已经实行混合所有制的国有企业,要着力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资本运行效率上下功夫;

混改的方式和原则:对于适宜继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实施混改的要求:改革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公开公正,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指导意见》也提出了关于“员工持股试点”的要求:

“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坚持试点先行,在取得经验基础上稳妥有序推进,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

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

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审核程序,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资产评估,建立健全股权流转和退出机制,确保员工持股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防止利益输送。”

从此以后,直接针对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和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文件才陆续出台。


三、国企实施混改的指导文件汇编



一)2015国务院出台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国发〔201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改革出发点和落脚点。

  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多年来,一批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但治理机制和监管体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还有许多国有企业为转换经营机制、提高运行效率,正在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当前,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和挑战,推动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需要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夯实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微观基础。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要坚决防止因监管不到位、改革不彻底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引资本与转机制结合起来,把产权多元化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结合起来,探索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有效途径。——完善制度,保护产权。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调动各类资本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积极性。——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坚持依法依规,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交易规则,科学评估国有资产价值,完善市场定价机制,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强化交易主体和交易过程监管,防止暗箱操作、低价贱卖、利益输送、化公为私、逃废债务,杜绝国有资产流失。——宜改则改,稳妥推进。对通过实行股份制、上市等途径已经实行混合所有制的国有企业,要着力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资本运行效率上下功夫;对适宜继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确保改革规范有序进行。尊重基层创新实践,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做法。



二、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三)稳妥推进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按照市场化、国际化要求,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创新商业模式为导向,充分运用整体上市等方式,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坚持以资本为纽带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方式,国有资本出资人和各类非国有资本出资人以股东身份履行权利和职责,使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四)有效探索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对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同时加强分类依法监管,规范营利模式。

——重要通信基础设施、枢纽型交通基础设施、重要江河流域控制性水利水电航电枢纽、跨流域调水工程等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控股,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依法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建设和运营。

——重要水资源、森林资源、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开发利用,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在强化环境、质量、安全监管的基础上,允许非国有资本进入,依法依规有序参与开发经营。

——江河主干渠道、石油天然气主干管网、电网等,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特点实行网运分开、主辅分离,除对自然垄断环节的管网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外,放开竞争性业务,允许非国有资本平等进入。

——核电、重要公共技术平台、气象测绘水文等基础数据采集利用等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支持非国有企业投资参股以及参与特许经营和政府采购。粮食、石油、天然气等战略物资国家储备领域保持国有独资或控股。

——国防军工等特殊产业,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核心军工能力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其他军工领域,分类逐步放宽市场准入,建立竞争性采购体制机制,支持非国有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维修服务和竞争性采购。

——对其他服务国家战略目标、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生态环境保护、共用技术平台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加大国有资本投资力度,发挥国有资本引导和带动作用。  


(五)引导公益类国有企业规范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水电气热、公共交通、公共设施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和领域,根据不同业务特点,加强分类指导,推进具备条件的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政府要加强对价格水平、成本控制、服务质量、安全标准、信息披露、营运效率、保障能力等方面的监管,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其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考核中要引入社会评价。


  

三、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六)引导在子公司层面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二级及以下企业,以研发创新、生产服务等实体企业为重点,引入非国有资本,加快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合理限定法人层级,有效压缩管理层级。明确股东的法律地位和股东在资本收益、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方面的权利,股东依法按出资比例和公司章程规定行权履职。  

(七)探索在集团公司层面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国家有明确规定的特定领域,坚持国有资本控股,形成合理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营机制;在其他领域,鼓励通过整体上市、并购重组、发行可转债等方式,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八)鼓励地方从实际出发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区分不同情况,制定完善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指导国有企业稳妥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确保改革依法合规、有序推进。


 

四、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九)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可以货币出资,或以实物、股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转让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对民间投资主体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十)支持集体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明晰集体资产产权,发展股权多元化、经营产业化、管理规范化的经济实体。允许经确权认定的集体资本、资产和其他生产要素作价入股,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研究制定股份合作经济(企业)管理办法。  

(十一)有序吸收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合作,鼓励通过海外并购、投融资合作、离岸金融等方式,充分利用国际市场、技术、人才等资源和要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深度参与国际竞争和全球产业分工,提高资源全球化配置能力。按照扩大开放与加强监管同步的要求,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相关安全审查规定,完善外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风险防范。  

(十二)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优化政府投资方式,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以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适时对价格和补贴进行调整。组合引入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长期投资者参与国家重点工程投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或参股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项目,使投资者在平等竞争中获取合理收益。加强信息公开和项目储备,建立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十三)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在公共服务、高新技术、生态环境保护和战略性产业等重点领域,以市场选择为前提,以资本为纽带,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资本运作平台作用,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企业改制重组。  

(十四)探索完善优先股和国家特殊管理股方式。国有资本参股非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时,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在少数特定领域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特定事项否决权,保证国有资本在特定领域的控制力。  

(十五)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试点稳妥推进员工持股。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试点,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审核程序,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资产评估,建立健全股权流转和退出机制,确保员工持股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防止利益输送。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要按照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试点的有关工作要求组织实施。


  

五、建立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  

(十六)进一步确立和落实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政府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股东不得干预企业日常运营,确保企业治理规范、激励约束机制到位。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选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等职权,维护企业真正的市场主体地位。  

(十七)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同股同权,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规范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和党组织的权责关系,按章程行权,对资本监管,靠市场选人,依规则运行,形成定位清晰、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十八)推行混合所有制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市场导向的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职业经理人依法负责企业经营管理,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的身份转换通道。职业经理人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按照市场化原则决定薪酬,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中长期激励机制。严格职业经理人任期管理和绩效考核,加快建立退出机制。


 

六、建立依法合规的操作规则  

(十九)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在组建和注册混合所有制企业时,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和产权交易等行为,健全清产核资、评估定价、转让交易、登记确权等国有产权流转程序。国有企业产权和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上市公司增发等,应在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公开披露信息,公开择优确定投资人,达成交易意向后应及时公示交易对象、交易价格、关联交易等信息,防止利益输送。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前,应依据本意见制定方案,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重要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明确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操作流程。方案审批时,应加强对社会资本质量、合作方诚信与操守、债权债务关系等内容的审核。要充分保障企业职工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要做好评估工作,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二十)健全国有资产定价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善国有资产交易方式,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通过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发现和合理确定资产价格,发挥专业化中介机构作用,借助多种市场化定价手段,完善资产定价机制,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十一)切实加强监管。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监管,完善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改革中出现的违法转让和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逃废债务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审计部门要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加强对改制企业原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定价、股权托管等方面的作用。加强企业职工内部监督。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营造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良好环境  

(二十二)加强产权保护。健全严格的产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完整保护制度,依法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和知识产权权益。在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坚持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给予同等法律保护。  

(二十三)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建立规则统一、交易规范的场外市场,促进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完善股权、债权、物权、知识产权及信托、融资租赁、产业投资基金等产品交易机制。建立规范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促进资产证券化和资本流动,健全股权登记、托管、做市商等第三方服务体系。以具备条件的区域性股权、产权市场为载体,探索建立统一结算制度,完善股权公开转让和报价机制。制定场外市场交易规则和规范监管制度,明确监管主体,实行属地化、专业化监管。  

(二十四)完善支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取消涉及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和民事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且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不得限制进入。完善工商登记、财税管理、土地管理、金融服务等政策。依法妥善解决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确保企业职工队伍稳定。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善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  

(二十五)加快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健全混合所有制经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大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力度,确保改革于法有据。根据改革需要抓紧对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破产法中有关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提请修改。推动加快制定有关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和退出、交易规则、公平竞争等方面法律法规。



八、组织实施  

(二十六)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守规范,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做好把关定向、配套落实、审核批准、纠偏提醒等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及时跟踪改革进展,加强改革协调,评估改革成效,推广改革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各级工商联要充分发挥广泛联系非公有制企业的组织优势,参与做好沟通政企、凝聚共识、决策咨询、政策评估、典型宣传等方面工作。  

(二十七)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坚持党的建设与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同步开展,根据企业组织形式变化,同步设置或调整党的组织,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同步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健全党的工作机构,配强党务工作者队伍,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有效开展党的工作,发挥好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十八)开展不同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示范。结合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领域改革,开展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示范。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选择有代表性的政府投融资项目,开展多种形式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试点,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经验。  

(二十九)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以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导向,加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舆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阐释目标方向和重要意义,宣传成功经验,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支持改革。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领导,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推动改革。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国务院

2015年9玥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二)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发布《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8月2日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

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有关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点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杜绝暗箱操作,严禁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害企业内部非持股员工合法权益。

(二)坚持增量引入,利益绑定。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符合条件的员工自愿入股,入股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

(三)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员工持股要体现爱岗敬业的导向,与岗位和业绩紧密挂钩,支持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持股。建立健全股权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避免持股固化僵化。

(四)坚持严控范围,强化监督。严格试点条件,限制试点数量,防止“一哄而起”。严格审批程序,持续跟踪指导,加强评价监督,确保试点工作目标明确、操作规范、过程可控。



二、试点企业条件

(一)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

(二)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四)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中央企业二级(含)以上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三、企业员工入股

(一)员工范围。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二)员工出资。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实施员工持股,须执行有关规定。

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

(三)入股价格。在员工入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入股价格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

(四)持股比例。员工持股比例应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比例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

(五)股权结构。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六)持股方式。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四、企业员工股权管理

(一)股权管理主体。员工所持股权一般应通过持股人会议等形式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进行管理。该股权代表或机构应制定管理规则,代表持股员工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持股员工合法权益。

(二)股权管理方式。公司各方股东应就员工股权的日常管理、动态调整和退出等问题协商一致,并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等予以明确。

(三)股权流转。实施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

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转让股份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办理。

(四)股权分红。员工持股企业应处理好股东短期收益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分红率。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持股员工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不得优先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取得分红收益。

(五)破产重整和清算。员工持股企业破产重整和清算时,持股员工、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应以出资额为限,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责任。


五、试点工作实施

(一)试点企业数量。选择少量企业开展试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分别选择5-10户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可从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中选择10户企业,开展首批试点。

(二)试点企业确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地方国有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在审核申报材料的基础上确定。开展试点的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由国有股东单位在审核有关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确定。

(三)员工持股方案制定。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应深入分析实施员工持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适当方式向员工充分提示持股风险,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员工持股方案,并对实施员工持股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应对预案。员工持股方案应对持股员工条件、持股比例、入股价格、出资方式、持股方式、股权分红、股权管理、股权流转及员工岗位变动调整股权等操作细节作出具体规定。

(四)员工持股方案审批及备案。试点企业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本企业职工对员工持股方案的意见,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地方试点企业的员工持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央试点企业的员工持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五)试点企业信息公开。试点企业应将持股员工范围、持股比例、入股价格、股权流转、中介机构以及审计评估等重要信息在本企业内部充分披露,切实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执行证券监管有关信息披露规定。

(六)规范关联交易。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企业集团内的员工持股企业输送利益。国有企业购买本企业集团内员工持股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或者向员工持股企业提供设备、场地、技术、劳务、服务等,应采用市场化方式,做到价格公允、交易公平。有关关联交易应由一级企业以适当方式定期公开,并列入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审计内容。


六、组织领导

实施员工持股试点,事关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大局,事关广大员工切身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国务院国资委负责中央企业试点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做好试点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报告。首批试点原则上在2016年启动实施,各有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严格审核试点企业申报材料,成熟一户开展一户,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试点企业要按照要求规范操作,严格履行有关决策和审批备案程序,扎实细致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员工持股有效模式,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力。各有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对试点企业进行定期跟踪检查,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纠正不规范行为。试点过程中出现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致使国有资产流失、损害有关股东合法权益或严重侵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股权和分红激励,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已按有关规定实施员工持股的企业,继续规范实施。国有参股企业的员工持股不适用本意见。


 

三)2016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关事项的规定》

中央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关事项的规定

 

(2016年12月5日国资发产权〔2016〕295号)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稳妥有序推进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特制定《中央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关事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中央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各中央企业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本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总体工作,组织集团公司及各级子企业改革方案的研究制订,统一部署和推动改革方案落实,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跟踪、评估改革成效,确保改革依法合规进行。

二、中央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以下操作流程:

(一)可行性研究。拟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应当在本企业功能界定和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以下简称《意见》)确定的改革原则,结合企业发展需要,做好改革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

(二)方案制订。经研究适宜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应制订具体改革方案,明确改革内容,做好风险评估和合规性审查,必要时聘请专家进行论证。

(三)内部决策。改革方案制订后,应当按照中央企业“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涉及职工安置的,职工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四)方案审批。改革方案经企业内部决策后,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五)组织实施。企业按照经批准的改革方案推动具体工作,做好改革组织动员,规范开展审计、资产评估,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交易制度,确保改革依法合规及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三、中央企业制订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应当立足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根据《意见》明确的不同类别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原则,确定改革的内容、目标、途径等。改革方案应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革基本原则和思路,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和相应改革措施,引进非国有资本的条件要求、方式、定价办法,改革风险评估与防范措施,改革组织保障和进度安排等内容,方案要重点明确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等方面的措施和目标。

四、中央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严格履行相应的审核批准程序。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国资委审核报国务院批准。中央企业中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中央企业审核报国资委批准,其中报国务院批准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执行。中央企业其他子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中央企业批准。

中央企业中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名单,由中央企业按照关于中央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有关文件要求确定并报国资委审核。

五、国资委、中央企业审核批准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时,应重点审核以下方面内容:

(一)改革方案内容是否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意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是否有利于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切实解决企业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二)改革领导机构是否健全、责任落实是否到位,是否规范履行了本文件规定的操作流程。

(三)对拟引进合作方的条件要求是否公平、合理,引进方式、定价办法是否符合规定。中介机构选聘程序是否合规,相关机构从业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涉及上市公司的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涉及员工持股的是否符合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有关工作要求。

(四)国有权益保障、风险防范和应对机制是否健全。涉及职工安置的,职工安置方案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债权债务处置是否符合规定。

六、中央企业要切实做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组织领导,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与企业改革相关部门的沟通,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提出政策建议,将混合所有制改革实施情况报告国资委并抄报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二)保持改革过程中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和职工队伍稳定,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人翁作用,维护好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企业职工对改革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做好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有关涉密事项的保密工作,聘请中介机构参与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重大改革事项未经批准前,严禁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四)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相关资产评估、定价结果应按要求实施信息公开,涉及转让产权或增资扩股、上市公司增发引进投资人的应在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公开进行。

(五)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监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督、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内外部监督合力,建立监督意见反馈工作机制,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偏提醒,形成监督闭环,对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

(六)营造良好的改革舆论环境,及时宣传成功经验,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四)2017年国家发改委等联合出台《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 

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

发改经体〔2017〕2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国资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证监局、国防科工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部署,在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已先后推出两批重要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并取得显著改革成效。试点推进过程中企业普遍反映,为使试点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必须认真研究解决试点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协调,提出解决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更加卓有成效地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现就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中的相关政策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国有资产定价机制

  科学准确地对国有资产进行定价,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基础,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目前,国有非上市公司交易相关定价制度办法需进一步完善,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修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程序、细化评估方式、强化监管和法律责任追究、强化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于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评估交易的国有资产,建立免责容错机制,鼓励国有企业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


 二、关于职工劳动关系

  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督促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涉及职工劳动关系调整的相关规定,依法妥善解决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确保职工队伍稳定。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时,职工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应当依法继续履行,可按有关规定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要形成市场化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员工能进能出。


  三、关于土地处置和变更登记

  土地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能够注入的重要资产。由于一些国有企业历史上获得划拨国有土地证照不全、证实不符、权属不清、土地分割等问题,按现有规定办理,存在确权困难、程序繁琐、审批时间长等问题,影响混合所有制改革进程。认真落实国有企业改革1+N系列文件,有关部门要研究加强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工作,解决国有土地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等历史遗留问题。国有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抓紧解决历史上获得划拨国有土地证照不全、证实不符、权属不清、土地分割等问题。各地要进一步优化简化相关审批程序,为解决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土地处置和变更登记提供便利。


  四、关于员工持股

  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立足增量、不动存量、同股同价、现金入股、以岗定股、动态调整等原则,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员工持股,有效实现企业与员工利益和风险绑定,强化内部激励,完善公司治理。试点企业数量不受《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规定的数量限制。试点企业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按程序报请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确定。为有效指导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工作,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重要领域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明确相关政策,加强规范引导。


 五、关于集团公司层面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集团公司层面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既符合中央要求和改革方向,也是实现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重要途径。积极探索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层面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可行路径,国务院国资委审核中央企业申请改革试点的方案,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开展试点,鼓励探索解决集团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国有股由谁持有等现实问题的可行路径。积极支持各地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


 六、关于试点联动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落实董事会职权、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各项国有企业改革试点核心任务关联性较高,加强各项试点联动,可以有效协同攻坚,发挥政策合力。要进一步加强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与其他国有企业改革试点之间的联动。对于纳入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步申请开展其他国有企业改革试点,按规定程序批准后,适用相关试点政策。


 七、关于财税支持政策

  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债转股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损失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企业重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有关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要科学设计改革路径,最大程度用足用好现有国家对企业改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关于工资总额管理制度

  为建立健全与混合所有制企业相适应的市场化薪酬机制、有效发挥薪酬激励效用,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制订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支持符合条件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实行更加灵活的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对于集团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要比照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相关政策,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鼓励集团公司对下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采取差异化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充分激发企业内生活力。


  九、关于军工企业国有股权控制类别和军工事项审查程序

  军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断深化,既有的关于军工企业国有股权控制类别界定的政策规定,已不适应军民融合发展的需要。有关部门要抓紧对军工企业国有控股类别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类别修订完成前,确属混改需要突破相关比例规定的,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一事一议方式报国防科工局等军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 土 资 源 部

国  资  委

税 务 总 局

证  监  会

国 防 科 工 局

  2017年11月29日

 

(本文有删减)


五)2019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

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

国资产权〔2019〕653号

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国资委在总结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国 资 委

2019年10月31日

 

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推进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夯实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微观基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制定本操作指引。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首发上市(IPO)、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方式,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工作参考本操作指引。



一、基本操作流程

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一般应履行以下基本操作流程:可行性研究、制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开展审计评估、引进非公有资本投资者、推进企业运营机制改革。以新设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履行中央企业投资管理有关程序。

(一)可行性研究。

拟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以下简称拟混改企业)要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总体要求,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的原则,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积极稳妥推进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资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探索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公有资本参股;根据不同业务特点,有序推进具备条件的公益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市场化运作专业平台作用,积极推进所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可行性研究阶段,企业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社会稳定风险作出评估。

(二)制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

拟混改企业应制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混合所有制改革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改革基本原则和思路,改革后企业股权结构设置,转变运营机制的主要举措,引进非公有资本的条件要求、方式、定价办法,员工激励计划,债权债务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方案,改革风险评估与防范措施,违反相关规定的追责措施,改革组织保障和进度安排等。

制定方案过程中,要科学设计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结构,充分向非公有资本释放股权,尽可能使非公有资本能够派出董事或监事;注重保障企业职工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要做好评估工作,职工安置方案应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科学设计改革路径,用好用足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改革成本。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

(三)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制定后,中央企业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拟混改企业属于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其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中央企业审核后报国资委批准,其中需报国务院批准的,由国资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拟混改企业属于其他功能定位子企业的,其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中央企业批准。

(四)开展审计评估。

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合理确定纳入改革的资产范围,需要对资产、业务进行调整的,可按照相关规定选择无偿划转、产权转让、产权置换等方式。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前如确有必要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

拟混改企业的资产范围确定后,由企业或产权持有单位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履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程序,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资产交易定价的参考依据。

(五)引进非公有资本投资者。

拟混改企业引进非公有资本投资者,主要通过产权市场、股票市场等市场化平台,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通过产权市场引进非公有资本投资者,主要方式包括增资扩股和转让部分国有股权。通过股票市场引进非公有资本投资者,主要方式包括首发上市(IPO)和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发行证券、资产重组等。中央企业通过市场平台引进非公有资本投资者过程中,要注重保障各类社会资本平等参与权利,对拟参与方的条件要求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内容。

(六)推进运营机制改革。

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各方股东共同制定章程,规范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党组织的权责关系,落实董事会职权,深化三项制度改革;用足用好用活各种正向激励工具,构建多元化、系统化的激励约束体系,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转变混合所有制企业管控模式,探索根据国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的不同比例结构协商确定具体管控方式,国有出资方强化以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为限、以派出股权董事为依托的管控方式,明确监管边界,股东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


二、“混资本”相关环节操作要点

(一)资产审计评估。

1.财务审计。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规定,开展财务审计工作。

(1)关于选聘审计机构。选聘审计机构应采取差额竞争方式,综合考察和了解其资质、信誉及能力。选聘的审计机构近两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未承担同一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的评估业务,与企业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2)关于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为无保留意见的标准审计报告。拟上市项目或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含)之前的,需出具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之后的,需出具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其他经济行为需出具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2.资产评估。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等规定,开展资产评估工作。

(1)评估机构选聘及委托。中央企业应当采取差额竞争方式在本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内选聘评估机构。选聘的评估机构应具有与企业评估需求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记录;掌握企业及所在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经济行为特点和相关市场信息;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方无经济利益关系。评估对象为企业股权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其中涉及增资扩股事项的,可由产权持有单位和增资企业共同委托。

(2)评估备案管理权限。经国资委批准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资委负责备案;经中央企业批准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被评估企业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经协商一致,可以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办理备案手续。

(3)重点关注事项。一是评估基准日选取应尽量接近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施日期。如果期后发生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调整评估基准日或评估结果。二是评估范围应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决策文件、评估业务委托约定书等确定的范围一致。三是纳入评估的房产、土地、矿产资源等资产应当权属明晰、证照齐全。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四是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五是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前,应当按照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履行公示程序。

(二)通过产权市场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

1.产权交易机构选择。非上市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等有关规定,在国资委确定的可以从事相关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从事中央企业产权转让业务的机构有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和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从事中央企业增资扩股业务的机构有北京产权交易所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2.信息披露。进场交易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披露。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确定后,可合理选择信息发布时机,及早披露相关信息。产权转让项目正式信息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涉及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增资扩股项目信息披露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

3.投资人遴选。拟混改企业要合理确定投资人的遴选方式。产权转让项目可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等方式,增资扩股项目可采取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投资人遴选过程中,对战略投资人主要关注与企业发展战略、经营目标、主营业务等方面的匹配和协同情况,对财务投资人主要关注资金实力和财务状况等。

4.重点关注事项。

(1)企业增资与产权转让同步进行。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继续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如增资过程中国有股东拟同步转让其所持有的少部分企业产权,统一按照增资流程操作,产权转让价格应与增资价格保持一致。

(2)商业秘密保护。在配合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过程中,如涉及拟混改企业商业秘密,应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2010〕41号)要求,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保护自身权益。

(3)交易价格。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挂牌底价不得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受让方拟降价的,新的挂牌底价低于评估结果90%时,应经混合所有制改革批准单位同意;交易价格确定后,交易双方不得以期间损益等理由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增资扩股项目的交易价格以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人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综合确定,并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

(三)通过股票市场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

通过股票市场发行证券、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应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及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履行程序。

1.发行证券。通过发行证券形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采取首发上市(IPO)、国有股东以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非国有股东所持股权、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采取首发上市(IPO)方式的,应当按照要求履行国有股东标识管理程序。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可积极申请在科创板上市。

2.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一般采取公开征集方式进行。国有股东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其依法披露、进行提示性公告。国有股东将转让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内部决策文件、拟发布的公开征集信息等内容通过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报国资委同意后,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发布公开征集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拟转让股份权属情况和数量、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受让方的选择规则、公开征集期限等。公开征集信息中对受让方资格条件不得设定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要求的条款。收到拟受让方提交的受让申请和受让方案后,国有股东成立由内部职能部门及独立外部专家组成的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已公告的规则选择确定受让方。转让价格不低于上市公司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中的较高者。

3.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国有股东应按照符合国有股东发展战略及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核心竞争力等原则,在与上市公司充分协商基础上,科学策划重组方案,合理选择重组时机。国有股东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其依法披露并申请停牌,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国资委预审核、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预案、对外披露预案、复牌、资产评估及备案、董事会审议草案、对外披露草案、集团公司或国资委审批重组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重组方案、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审核等程序。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价格在符合证券监管规则基础上,按照有利于维护包括国有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权益的原则确定。

通过股票市场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切实防控内幕交易,其中涉及的投资人遴选、商业秘密保护等事项按照“通过产权市场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明确的原则操作。


三、“改机制”相关环节操作要点

(一)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和管控方式。

1.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坚持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完善治理结构,根据股权结构合理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党组织的权责关系,按章程行权、依规则运行,形成定位清晰、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国有股东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与其他股东充分协商,合理制定章程条款,切实维护各方股东权利。充分发挥非公有资本股东的积极作用,依法确定非公有资本股东提名和委派董事、监事的规则,建立各方参与、有效制衡的董事会,促进非公有资本股东代表能够有效参与公司治理。

2.混合所有制企业管控方式。中央企业要科学合理界定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权责边界,避免“行政化”“机关化”管控,加快实现从“控制”到“配置”的转变。国有股东要在现代企业制度框架下按照市场化规则,以股东角色和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通过股东(大)会表决、推荐董事和监事等方式行使股东权利,实施以股权关系为基础、以派出股权董事为依托的治理型管控,加强股权董事履职支撑服务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股权董事行权履职体现出资人意志。依法保障混合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权,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选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等职权。对于国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结合实际健全完善管理体制、落实董事会职责权限、加强经理层成员和国有股权董事监督管理,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

3.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的建设。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要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为必要前提。根据不同类型混合所有制企业特点,明确党组织的设置方式、职责定位和管理模式。按照党章及党内法规制度要求,结合实际,推动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设置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保证必需的党建工作经费,确保党的活动能够正常开展。

(二)关于三项制度改革。

1.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实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推动混合所有制企业在更大范围实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具备条件的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积极探索建立与市场接轨的经理层激励制度。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实现“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让”。完善职业发展通道,为内部管理人员搭建能上能下平台。

2.健全市场化用工制度,实现员工能进能出。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拓宽人才引进渠道,严格招聘管理,严把人员入口,不断提升引进人员质量。合理确定用工总量,盘活用工存量,畅通进出渠道,构建正常流动机制,不断提升用工效率和劳动生产率。

3.建立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实现收入能增能减。落实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优化薪酬结构,坚持向关键岗位和核心骨干倾斜,坚持与绩效考核紧密挂钩,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打破高水平“大锅饭”。统筹推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科技型企业股权分红、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措施,用好用足相关政策,不断增强关键核心人才的获得感、责任感、荣誉感。

(三)关于激励约束机制。

鼓励混合所有制企业综合运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政策,探索超额利润分享、项目跟投、虚拟股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注重发挥好非物质激励的积极作用,系统提升正向激励的综合效果。

1.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员工持股应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稳慎开展。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增量引入、利益绑定,以岗定股、动态调整,严控范围、强化监督等原则。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员工持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

2.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应按照证监会和国资委有关规定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核心骨干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股权激励对象要聚焦核心骨干人才队伍,结合企业高质量发展需要、行业竞争特点、关键岗位职责、绩效考核评价等因素综合确定。股权激励方式一般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方式,也可以探索试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激励方式。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重,最高可以由1%上浮至3%。上市公司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授予的权益数量一般在公司总股本的3%以内,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至总股本的5%以内。股权激励对象实际获得的收益不再设置调控上限。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公司治理和股权关系,经中央企业审核同意,并报国资委批准。除主营业务整体上市公司外,国资委不再审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分期实施方案,上市公司依据股权激励计划制定的分期实施方案,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决定前,报中央企业审核同意。

3.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充分调动科研骨干和关键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明确激励政策导向,以推动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为主要目标,根据科技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及投入产出效率等情况,合理确定实施企业范围和激励对象,建立导向清晰、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中长期激励体系。优先支持符合《“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战略布局和中央企业“十三五”科技创新重点研发方向,创新能力较强、成果技术水平较高、市场前景较好的企业或项目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综合考虑职工岗位价值、实际贡献、承担风险和服务年限等因素,重点激励在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主要作用的关键核心技术、管理人员。科学选择激励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开展岗位分红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和项目收支明确的企业可选择项目分红激励,在积累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妥实施、逐步推进股权激励。合理确定总体激励水平,从经营发展战略以及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出发,分类分步推进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坚持效益导向和增量激励原则,根据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经营业绩状况,合理确定激励水平。规范制度执行,中央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要按照《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4号)等有关规定,不得随意降低资格条件。


四、相关支持政策

(一)关于财税支持政策。

发展改革委、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20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税收政策文件汇编>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8〕947号),对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有关情形,可享受相应的财税政策支持,主要包括: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债转股等,可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涉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符合条件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等,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关于土地处置支持政策。

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处置事项,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等相关规定办理,主管部门对拟混改企业提出的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等申请,将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用地和规划手续。拟混改企业拥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行业和改革需要,分别采取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和保留规划用地等方式进行处置;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事项涉及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涉及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涉及事业单位等改制为企业的,允许实行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政策。

混合所有制改革具有较强探索性和挑战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影响广泛、社会关注度高。中央企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统筹推进,鼓励探索、勇于实践,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要坚持依法合规操作,注重发挥内外部监督合力,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防止暗箱操作、低价贱卖、利益输送、化公为私、逃废债务,杜绝国有资产流失。要及时跟踪改革进展,评估改革成效,推广改革经验,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经验。


附件: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制度目录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二、国务院文件

6.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

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

8.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

9.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

1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1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

1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

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

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

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1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

16.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

17.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

18.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19.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

20.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

21.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

22.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

23.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33号)

24.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

25.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

26.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27.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

28.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29.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30.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

3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2010〕41号)

3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71号)

33.关于建立国有企业改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0〕157号)

34.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

35.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

36.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58号)

37.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38.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

39.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4号)

40.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6〕102号)

41.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

42.关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6〕274号)

4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6〕295号)

44.关于印发《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厅发考分〔2017〕47号)

45.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2057号)

46.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2018〕54号)

4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税收政策文件汇编》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8〕947号)

48.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资本〔2019〕28号)

49.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资本〔2019〕45号)



上一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稳就业促发展惠民生20条措施的通知 下一篇:天枢观察:最新退市制度改革

0871-63190078